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61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请认真遵照执行。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有效地发挥湖南省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引导资金(以下简称引导资金) 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湘发〔2010〕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引导资金是指省财政预算安排, 用于扶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在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 由省经信委(省加速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牵头, 省财政厅、 省发改委、 省委宣传部、 省科技厅、 省环保厅、 省国资委、 省农办等部门参与, 组成项目协调组, 主要负责审议引导资金投向、 协调项目建设等重大问题。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具体负责项目汇总、资金计划编制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安排原则与支持领域范围
第四条 引导资金安排遵循以下原则:
(一) 突出重点。 围绕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点任务, 坚持以市场为导向, 以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结构优化、 快速发展为主攻方向。(二) 择优扶强。 充分发挥引导资金的扶持、引导和带动作用, 促进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提高技术水平和竞争能力。
(三) 科技引领。 突出科技支撑作用, 加强产学研结合,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 加强重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攻关, 促进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四) 注重实效。 充分发挥财政投入的拉动作用, 激发和调动企业加大技改和创新的积极性, 引导社会资金积极投入战略性新兴产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