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门: 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教育、培训单位的工业灾害进行防治,禁止危险物品车辆进入校区; 负责督促学校在实验工厂生产经营和课题研究中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措施;在制定教学计划、 编写教材时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知识和基本技能教育列入其中, 纳入学校的日常教育教学内容, 并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宣传教育; 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建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责任制,落实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措施。
科技部门: 负责督促所属科研院所城市内实验装置威胁城市安全的灾害隐患排查、 监测和治理; 将城市工业灾害专项规划纳入科学技术发展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安排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科研、推广资金,指导、协调、支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重大技术的研究、开发与示范。
公安部门: 负责城市工业灾害的公共安全防范;负责爆炸物品等危及城市工业灾害的防治;负责剧毒化学品、爆炸物品、烟花爆竹、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 运输和烟花爆竹燃放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负责侦查城市工业灾害防治中的非法生产经营危险物品等案件。
监察部门: 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职责进行行政监察,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
卫生部门: 督促监督检查医疗卫生机构灾害防治工作;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负责城市工业灾害事故应急救援中的医疗救护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划定城市防灾避难场所,根据同级政府的安排做好事故灾难救援相关工作。财政部门: 负责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为城市工业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应急处置、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能力建设等提供经费保障,并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指导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纳入有关职业(工种) 劳动用工培训内容,在组织制定培训计划、编写培训教材时,将城市工业灾害知识和基本技能等内容列入其中;指导、 监督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将城市工业灾害纳入教育、培训内容;对从事相关职业的作业人员,会同有关部门、行业组织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全面落实城市工业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国土资源部门: 负责由工业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防治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工作,督促由工业工程建设引发的地质灾害危险源和隐患的排查、勘察和处理;负责因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而搬迁转产的工业企业用地安排。对未进行安全评价、没有取得主管部门行政许可或者未考虑建设用地条件的城市工业建设项目,不得批准使用土地。环境保护部门: 负责督促城市工业企业污染的防治; 督促有关单位对危及城市环境的污染风险源和隐患进行排查、监测和治理;在审批城市工业建设项目时,严格执行“三同时”(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入生产运行)制度;督促三级防控体系措施的落实;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境污染重点项目工业灾害的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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