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考核评估(2013年上半年)。 2012年一季度和2013年一季度,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考核评估组,对所属部门、下级政府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进行阶段性考核评估。 省人民政府分别于2012年第二季度和2013年第二季度组织对各市州、 部分县市区和中心城镇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进行检查。
6、巩固提高(2013年至2015年)。 巩固前段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成果, 全面实现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目标,分级建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长效机制。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 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实行“一岗双责”。 省人民政府成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指导、统筹、协调、督促全省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成立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要成立专门机构,负责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城市工业灾害防治工作。
2、强化源头治理。 科学制订城市产业发展规划,关、停、并、转危险性大、能源资源消耗大、生产工艺落后的企业,加快淘汰和收缩高危产业,推动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业企业向园区集中, 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第三产业,特别是生产性服务业,优化城市产业结构,推动城市产业升级。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严把安全关,认真执行项目立项、土地和资源审批、安全生产等行政许可制度和产业政策,严格市场准入。 督促各类企事业单位严格执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制度。各项建设项目纳入“三同时”制度管理,有关部门要严把审查验收关。 原则上城区内不得新建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项目。
3、加大资金投入。 各级政府要加大用于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的财政投入, 引导城市高危产业优化升级和涉危企业关停并转, 支持有关企事业单位开展城市工业灾害防治, 尤其要确保历史遗留的城市工业危险源和重大安全隐患按期治理到位。 各级发展改革、 国资、 经济和信息化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国土资源、 环境保护等部门, 每年在资金安排上对城市工业灾害防治重点项目要给予重点倾斜支持。 城市工业企业要安排专项资金, 用于安全隐患治理和危险源监控。
4、严格考核考评。 根据城市工业灾害防治总体规划, 分年度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 层层签订责任状,实行逐月通报、及时警示、年度考核制度。 将城市工业灾害防治考核结果作为政府工作绩效考核、安全生产年度考核和文明城市(单位)评选的重要依据。 严格责任追究,对不认真履职、防治不力、 失职渎职导致发生城市工业灾害事故的,依法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和责任单位的责任。制定城市工业灾害评估指导意见, 组织专家定期对城市工业灾害危害程度进行评估, 实行分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