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关于印发《北京市重点小城镇监测调查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农函〔2011〕56号)
远郊各区县政府:
为加强对全市重点小城镇的管理,促进重点小城镇健康可持续发展,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共同建立对重点小城镇建设和发展监测调查和评价制度,并制定了《北京市重点小城镇监测调查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办法的要求,加强对本区县重点小城镇的监测和评价,发挥优势、弥补不足,促进发展,使重点小城镇切实发挥出示范带动作用,推进城镇化建设与发展。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北京市重点小城镇监测调查和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关于率先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意见》,按照“三个北京”建设和北京建设世界城市的目标和要求,强力促进北京重点小城镇建设和发展(以下简称“重点镇”),充分发挥重点镇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郊区农村城镇化进程,特制定本办法。
一、监测调查及评价目的
为了实现本市重点镇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加强对重点镇建设的管理和指导,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共同建立重点镇建设和发展的监测调查制度。通过对重点镇实施监测调查及科学评价,全面掌握重点镇建设发展水平,总结重点镇建设发展的经验,发现重点镇在建设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引导重点镇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对重点镇监测调查及评价结果,对全市重点镇综合发展情况进行排序,建立竞争和激励机制,增加重点镇发展的紧迫感和内动力,推动北京重点镇实现快速发展。在监测评价的推动下,逐步把郊区重点镇建设成为规划科学、布局合理、特色鲜明、设施齐全、经济繁荣、环境优美、宜居宜业、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现代化小城镇。
二、实施监测评价制度
(一)监测评价指标设定原则
1.可比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要尽量选用可比性较强的相对量指标和共性特征较强的指标。同时明确并统一每一项指标的涵义、口径和统计范围,以确保时空上的可比性。
2.代表性原则。监测评价指标要具有较强的鉴别力,更要具有准确反映各重点镇发展水平高低的说服力。
3.弱相关原则。从理论上讲,各指标之间应尽量满足不相关的或相对独立的原则,使每一项指标都能充分体现自己的显性作用。
4.可计量、可操作性原则。选取的监测评价指标均要有较强的可计量性和可操作性。即指标样本要列入市统计局法定统计范围,样本所包括的内涵可以进行定量描述,可以做定量分析。
5.综合性原则。小城镇的发展具有综合性、复杂性,选取的监测评价指标体系应呈现结构的层次性和反映的综合性,既要能够分层次进行评价,又可全面系统的进行评价。
(二)监测评价具体指标
按照上述要求和原则,北京市重点镇监测评价指标确定为7个方面、36项指标,具体为:
1.规划编制。有6项指标,即镇域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园区(就业基地)控制性详细规划、环境保护规划;
2.经济发展。有6项指标,即乡镇财政总收入发展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乡镇实际上缴税金发展水平、固定资产投资额发展水平、二三产业从业人员占比重、已完成集体经济产权制度改革村的比重;
3.园区建设。有7项指标,即园区企业聚集度、园区投资强度、园区从业人员占比重、园区企业实缴税金占比重、园区土地利用率、1000万元以上企业个数占比重、“招拍挂”土地成交面积;
4.基础设施建设。有6项指标,即人均基础设施投资额、公路密度、人均供电能力、集中供水率、天然气、液化气人均使用量、人均集中供热面积;
5.社会事业。有4项指标,即人均公共服务设施面积、50平米以上商业网点率、千人拥有医生数、已完成集中上楼行政村的比重;
6.环境建设。有5项指标,即镇区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污水处理率、垃圾无害化处理率、是否为环境优美乡镇、生态村比例;
7.其他。有2项指标,即镇区人口占比重、征地转非完成比例。
(三)监测评价方法
1.权重的确定。
监测评价的目的是推动工作,因此在确定权重时将重要性、基础性、主观能动性项目给予相对高的权重,其他项目则给予的权重相对低一些。
平原镇权重分别为:规划编制10%,经济发展水平20%,园区建设25%,基础设施建设水平15%,社会事业10%,环境建设15%,其他5%。
山区(含半山区)镇权重分别为:规划编制10%,经济发展水平20%,园区建设20%,基础设施建设水平15%,社会事业10%,环境建设20%,其他5%。
2.监测指标数值的选取。
规划编制以及环境建设中环境优美乡镇和生态村所设指标为上报市农委的规划中选取,其他所有监测指标数值均在市统计局统计年报表中选取,不得选用市统计局统计报表以外的数据。
3.分值计算方法。
(1)工作类指标。此项工作开展了就给分,没有开展就不得分。
(2)发展水平类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当年实际发展值×(当年实际发展值÷上年发展值)×100%]÷[42个重点镇中发展水平最大镇数值]×权重数。
(3)比重类指标。发展子项÷发展总项×100%。(具体计算公式见附件2)
(四)监测评价分析
1.对单个重点镇进行监测分析。按照7大类36项指标的内容,对各重点镇逐一进行监测计算,并按7部分进行综合评价分析。
2.按平原、山区(含半山区)分类进行分析。根据重点镇功能定位,采取平原、山区(含半山区)两个区位特点进行分类监测评价分析。
3.对42个镇综合排序分析。按照监测结果对所有重点镇进行综合监测及评价分析,并进行综合排序。
(五)监测评价周期
以年报数据为依据,每年对各重点镇发展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监测评价,以上年度监测数据为基数,计算增长发展水平。
三、加强领导,明确职责,强化重点镇管理指导
市农委会同市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镇建设发展监测调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加强对小城镇建设工作的管理与指导。各相关区县政府要进一步理顺、健全区县村镇建设主管部门机构,加强领导,明确小城镇建设主管部门的职责,将重点镇监测统计工作纳入日常工作中。42个重点镇政府领导要进一步提高监测调查工作的重视程度,加强对监测工作的领导和协调,明确重点镇监测调查的牵头科室,将指标逐一分解到相关业务科室,按照时间要求,准确及时地提供所需数据及上报要求的具体事例,确保数据质量,做好评估说明;镇统计所负责数据整理、归总、复核工作;各方协力共同完成好重点镇建设发展监测调查工作。
四、监测调查内容及工作流程
重点镇建设发展监测调查工作已纳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制定的《郊区统计报表制度》,分为年报和定(季)报开展监测调查。此项监测调查工作包含7个方面108项指标,涉及小城镇的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产业园区建设、土地利用等各个方面。
监测调查工作流程:由调查镇统计所将报表发给监测指标所主管科室,由各主管科室搜集填写、审核并就增减幅度过大以及要求上报具体事例的指标进行说明后,交镇统计所归总、复核、写出总体评估报告,经镇主要领导签字后,上报区县统计局(调查队)、村镇建设主管部门,再次对上报数据进行全面审核、评估后,将报表数据及评估报告上报北京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北京调查总队。(重点审核关系及说明见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