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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牵头组织对市州保障性住房建设、 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对县市区进行抽查; 省林业厅、 省农业厅分别牵头组织对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对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牵头负责对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 并将当月监督检查和年度自查情况分别于每月底前和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机构。 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送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林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有垦区危房改造工作情况还要分别报送省林业厅、省农业厅;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情况报送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农村危房改造工作情况报送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民政厅)。
  第十五条 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相关工作机构, 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职责分工,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市州自查情况,于次年1月上旬开始,组织对市州和市州推荐的优秀县市区(原则上每个市州不得超过2个)进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于次年1月底前结束。年度考核具体指标按年初发布的《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考核评价表》 执行, 考核得分90(含) 分以上的为优秀、 60(含) 分以上90分以下的为合格、 6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对于一年内有2次以上约谈记录的不得评定为优秀。 对未完成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或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出现重大问题或工程建设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准入分配管理发现严重问题、 造成恶劣影响的, 实行一票否决, 直接评定为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六条 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以下问题, 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职责分工, 分别由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 省林业厅、 省农业厅、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报请省人民政府批准后, 约谈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保障性住房和各类棚户区改造进展情况由省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汇总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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