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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主要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标准、 规范组织项目建设情况; 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
  第六条 公平分配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严格制度, 对住房保障对象申请、 审核、 登记、 公示、 轮候、 分配、 退出进行动态管理, 以及对农村危房改造对象申请、 评议、 审批、 资金补助规范管理情况; 落实保障性住房运营维护专项经费和运行维护管理情况。
  第七条 资金筹措和使用情况。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筹措和监管制度情况; 当年财政预算安排、 土地出让总价款按5%提取、 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 贷款等融资和其他渠道筹措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资金的情况; 各类棚户区改造、 农村危房改造项目补助资金到位情况; 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第八条 建设用地落实情况。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落实制度的情况; 保障性住房、 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任务落实到具体地块的情况; 商品住房用地项目配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九条 基础管理工作情况。 市州、 县市区住房保障规划、 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年度计划的制定以及向社会公示、 上报备案情况; 住房保障规划纳入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落实情况; 建立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机构, 明确管理职能, 配备人员编制,安排专项工作经费情况; 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管理制度、 统计报表制度、 信息公示公布制度、 档案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
  第十条 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税收优惠政策情况; 执行国家和省政策文件规定, 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费用减免政策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一条 目标考核按照客观、 公开、 公正的原则, 采取日常监督检查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综合打分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在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分级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考核, 并将考核结果报省人民政府负责考核的工作机构。 省人民政府负责对市州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考核, 结合市州人民政府对所辖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考核结果, 对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予以表彰奖励和约谈、 问责。 省人民政府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考核、 约谈、 问责、 表彰奖励的具体工作, 由省绩效评估委员会办公室会同城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办公室、 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 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分别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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