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1〕59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九月二日
湖南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按时保质保量完成目标任务,促进“住有所居”目标实现,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和《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意见》(湘政发〔2011〕11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 实行省人民政府负总责,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 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县市区人民政府具体落实本行政区域工作任务。 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 分管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包括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城市棚户区、 国有工矿棚户区、 林区棚户区(危旧房)、 国有垦区危房、 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及农村危房改造。 考核对象为承担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任务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一是省人民政府与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的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责任书明确的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二是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办公室与市州、 县市区签订的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落实情况。 包括项目前期工作情况、 项目进度情况及国家下达投资计划完成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