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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政府参事工作条例》的实施意见

  (二) 从严把握选聘条件。 参事应具备以下条件: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较大的社会影响和较高的知名度; 具备较强的参政咨询能力; 具备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意愿。 参事首聘年龄不得低于55周岁, 不得高于65周岁。 对个别因工作需要的特殊专家型人才,首聘年龄可适当放宽, 但要从严掌握。 参事任职的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70周岁。
  (三) 严格参事选聘程序。
  1、 省政府领导人员和各有关单位向省参事室推荐参事人选;
  2、 省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参事聘任条件, 研究确定考察人选并进行考察;
  3、 省参事室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确定参事拟聘人选, 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4、 省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签发聘书。
  (四) 建立参事正常的进退机制。 参事队伍要与省政府工作需要相适应, 按照适度的规模和合理的专业结构, 参事人数控制在50名以内, 并实行动态管理。 参事首聘任期不超过5年, 任期届满, 自然离任。 因工作需要, 可以续聘。 参事在任期内可以申请离任。
  (五) 完善激励和约束机制。 省政府参事要认真履行职责。 对在参事工作中成绩显著、 为政府依法科学民主决策作出突出贡献的参事, 由省政府予以表彰。 对不能履行职责或者从事与参事身份不符的活动的, 由省参事室上报省政府予以辞聘。
  三、发挥参事作用
  (一) 突出参事主体地位。 参事是参事工作的主体, 是省政府领导的参谋和助手。 参事履职要发挥崇尚理性、 追求真理的科学精神, 敢于讲真话、 察实情, 不代表任何单位、 部门利益, 保持相对的独立性, 发挥好参政咨询、 民主监督作用。
  (二) 规范参事履职形式。
  1、 省政府每年召开一次以上参事座谈会,听取参事调研成果的汇报。
  2、 参事以书面建议或其他形式, 对政府年度工作报告、 地方性法规规章等重要文件草案或全省中长期发展规划等重大决策, 提出意见、 建议。
  3、 省参事室围绕省政府中心工作, 对一些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性、 战略性、 前瞻性问题, 组织参事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提出切实可行的意见、 建议。
  4、 省参事室组织参事考察重大项目和重点工程, 调查了解有关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以及专项工作的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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