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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5、 建立扶持政策
  按规定程序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 经县级水利、 财政、 民政、 农办等部门联合验收合格后, 财政将优先支持。 对于贫困地区组建的农民用水户协会, 由财政按照农民用水户协会所管理的工程大小或灌溉面积适当给予运行管理及工程维护费用的补助。
  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发展过程中, 各级水利部门及乡镇水利站要加强指导、 监督、 协调、 服务, 及时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 提高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社会地位, 推动农民用水户协会的健康有序发展。
  6 水价改革
  6.1 水价改革目标
  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兼顾效率和公平, 建立有利于节约用水和产业结构调整的水价形成机制, 促进各行各业节约用水、 高效用水、 合理用水, 推动全省节水型社会建设。
  6.2 水价改革思路
  根据水的商品属性, 在强化用水定额管理的基础上, 稳步推进城市水价、 农业水价和农村集中供水水价改革。
  城市水价改革率先在长株潭三市试点推行,
  取得经验后, 逐步在其他地区推进。 工业和服务业用水逐步推行超额累进加价制度, 拉开高耗水行业与其他行业的水价差价, 促进用水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调整。 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 在保障人民群众用水基本权利的基础上, 合理调整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价格。
  农业水价按照节约用水、 降低农民农业水费支出、 保障灌排工程良性运行的原则, 实行综合改革, 探索实行农民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超定额累进加价的办法。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按照“补偿成本、 保本微利、 合理分摊” 的原则, 科学核定供水价格, 实行运行管理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保障集中供水工程长效运行。
  6.3 水价改革主要内容
  6.3.1 严格用水定额管理
  将用水定额标准定位为强制性省颁标准, 作为各地区及各行业开展用水管理和水价改革的重要依据。 省水利厅会同省质监局、 省住建厅、 省经信委, 在充分考虑水资源供求状况、 经济发展需求和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基础上, 定期对《湖南省用水定额》 进行修订。 用水定额修订要考虑各行各业和城乡居民合理用水需求, 具有可行性、 现实性和一定的超前性。 有关部门应加强用水定额实施的监督。
  6.3.2 深化长株潭地区城市水价改革
  1、 合理科学确定城市水价
  分居民生活用水、 非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三两大类推进水价改革:
  (1) 非居民用水推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对工业和服务业用水可先行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 定额用量内用水实行基本水价, 超定额用水实行累进加价。 用水户定额用水量由水利部门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 核定。
  (2) 居民生活用水推行阶梯式计价。 按照保障居民基本需求、 抑制超量消费、 遏制奢侈浪费的原则, 实行阶梯式水价。 对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可以采用三级阶梯水价。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式水价的第一级水量基数, 根据确保居民基本生活用水的原则制定; 第二级水量基数, 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原则确定; 第三级水量基数,根据按市场价格满足特殊需要的原则制定。 各级的水量基数主要依据《湖南省用水定额》 确定,水量基数是调整和改革水价的主要依据。
  2、 以长株潭为重点推进城市水价改革
  以长株潭三城市为重点, 率先推进城市水价改革, 改革取得经验后, 向全省其他城市推广,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水价改革。 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 省水利厅应抓紧制定推进长株潭三市水价改革的具体办法。 省水利厅应会同有关部门尽快制定用水户用水定额用量核定的具体办法, 为加快推进超定额累进加价和阶梯式水价创造条件。
  6.3.3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1、 核定农业供水水价
  大型灌区及跨市州灌区供水水价由省物价部
  门商省水利部门核定; 跨县(市、 区) 的中型灌区供水水价由市(州) 物价部门商市水利部门核定; 其他中型供水水价由县物价部门商县水利部门核定; 末级渠系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管理的灌溉范围水价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在乡镇水利站指导下, 按民主协商一致、 切合实际的原则自主核定。
  由县级以上有关部门核定的农业用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 费用的原则核定, 不计利润和税金, 实行终端水价。 终端水价由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和末级渠系供水水价两部分组成, 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是将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维修养护费从国有水利工程供水成本中剥离, 由财政予以补助, 其余部分计入终端水价;末级渠系供水水价即为末级渠系供水成本, 可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据政府指导价组织用水户协商确定, 计入终端水价。 对村组所有塘坝等小型水利工程灌溉水价, 其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2、 加强水费征收管理
  改革水费计收机制, 建立并完善国有水利工程加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计量收费、 规范有序” 的水费计收体制。 国有水利工程水费由工程管理单位征收, 也可以由财政采取“代征代扣” 的方式征收; 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用水户的用水需求, 与供水单位应该签订供水合同, 负责水费征收管理, 并依据核定的水量向供水单位缴纳水费。
  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定期公开水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定期公示水费征收使用情况, 主动接受村民监督。
  水利工程供水管理单位应当加快用水计量设施安装工作, 实行用水计量, 按计量收费, 探索实行定额内用水享受优惠水价、 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制度。
  3、 实行农业用水补贴机制
  按照政府承担或补助公益性支出的原则, 合理确定灌排工程运行维护补助标准, 降低农民水费支出。 省财政、 物价、 水利等部门应联合出台农业灌排水利工程补助政策。
  4、 开展综合水价改革试点
  以铁山灌区、 黄材灌区、 官庄灌区等3个大型灌区为改革试点灌区, 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 以末级渠系节水改造和用水计量设施安装为前提, 实行农业终端水价制度, 构建以农民用水户协会为主要形式的新型农业供水管理体制, 探索建立定额内用水财政补贴机制。
  6.3.4 农村集中供水工程水价改革
  1、 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按照“补偿成本、 保本微利” 的原则, 对于日供水能力达到一定标准的农村集中供水工程由物价部门商水利部门按职能权限开展成本测算,科学核定农村居民用水水价。 其他集中供水工程水价, 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协商确定。
  2、 完善水费计收方式
  农村供水工程实行计量收费, 有条件的地方可推行定量水价与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办法, 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各地区根据水资源条件、 农民生活用水基本需要求等因素, 科学核定农民生活用水基础用量。 基础用量内实行基本水价和水费包干; 超过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内的用水, 仍实行基本水价, 超出部分按计量收费; 超出基础用量一定比例以外的用水, 适当提高水价标准, 促进节约用水。 经县级民政部门认定的五保户、 特困户, 实行用水补贴, 其费用由县级财政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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