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户自建或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农村水利工程, 实行自建、 自有、 自用、 自管, 其产权归个人所有。 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农民个人所有。
(2) 受益农户较多的非经营性工程, 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协商解决出工、 出资及水费计收、 用水管理等事务; 由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明确划归用水合作组织所有。
(3) 经营性小型农村水利工程, 可以实行企业化运作, 也可拍卖给个人经营。 如国家对工程建设予以补助的, 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由乡镇水利站参与经营管理。
(4) 社会各界资助捐赠所形成的工程资产,按照资助捐赠者的意愿进行产权划分。 对不能确定资助捐赠者意愿的资产, 原则上将产权划归工程现有经营管理者。
2、 明确管理主体
(1) 大型水利工程。 现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的大型水利工程管理主体维持不变; 跨市(州)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省水利厅负责管理, 也可下放给有关市(州) 或县(市、 区) 管理; 不跨市(州) 的大型水利工程原则上由所在市州负责管理, 也可由市 (州) 下放给有关县 (市、区) 管理。
(2) 中型水利工程。 跨市(州) 的中型水利工程, 由该工程枢纽所在地的市(州) 水利部门或县(市、 区) 政府负责管理; 跨县(市、 区)的中型水利工程, 由市(州) 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也可由市(州) 下放给有关县(市、 区) 管理。 不跨县(市、 区) 的中型水利工程, 原则上由县(市、 区) 水利部门负责管理。
(3) 堤防工程。 县级水利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堤防工程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堤防管理机构或乡镇水利站负责堤防工程的具体管理与维护。
(4) 小型水库。 跨乡镇和影响城镇、 交通干线、 军事设施、 工矿、 学校、 人口集中区安全的重点小型水库, 由县级水利部门或由其下放主要受益区的乡、 镇政府负责管理。 其它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站、 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也可由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代管。 建立小型水库管护员制度, 逐座水库落实管护员和管护责任。
(5) 其他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由乡镇水利站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不跨村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管理; 以承包、 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 由经营者负责管理, 经营者必须确保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6) 各级水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分级管理原则, 分类确定水利工程性质, 公布公益性、准公益性工程名录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名单, 建立并落实水利工程运行管理责任制。
(7) 水库、 水闸、 堤防等水利工程的防洪和运行安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逐项工程明确政府、 主管部门、 管理单位防汛和运行安全责任人及其责任, 并通过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告,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3、 落实管护经费
(1) 巩固国有(大中型) 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各地机构编制部门要按照省编办、 省财政厅、 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公益类和准公益类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编标准(试行) 的通知》(湘编办〔2006〕39号)的规定,核定管理单位的人员编制。并按照财政部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定岗标准》和《水利工程维修养护定额标准》 核定“两费”(人员基本支出和维修养护经费)。 各级政府要将本级财政承担的公益性、准公益性水管单位(包括新建水管单位)“两费” 支出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足额安排资金。
(2) 落实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 对于承担防洪、 排涝等公益性任务的小型水利工程和农业灌排工程, 各级政府在财政性资金中设立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专项补助资金。 省里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理和维护经费补助政策, 明确筹资方式、 补助标准和管理体制。 其中每座小型水库按照不少于一名管护员的标准落实管护员补助, 小型水库管护员补助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省级财政予以补助。小型水库管护员的聘任, 应坚持“以钱养事” 的原则, 签订管护责任时间内的责任书, 不签聘用合同。
4、 健全保护机制
全面完成水利工程确权划界工作。 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各级水利部门会同国土等部门, 依法划定各类水利工程的管理和保护范围, 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明确管理和保护权限, 设立保护标志, 有效保护水利工程。
强化水利工程设施保护。 省人民政府出台《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管理办法》, 将开发建设项目占用水利设施审批作为开发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 明确占用水利设施补偿标准, 建立水利工程占用审批及补偿机制。 确需占用水利设施的开发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按照有偿使用和等效替代的原则, 兴建等效替代工程, 或按标准缴纳占用水利设施的补偿费用, 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建设替代工程。
5、 推进水利工程规范化管理
完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健全评价体系和考核制度, 加强对水利工程管理的考核。 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设施建设, 着力提升工程运行管理手段, 提高工程管理效率。 加快水利科技成果推广转化, 用现代技术改造和武装传统水利, 加快远程实时监控、 自动测报等水利工程管理现代化建设。 建立全省水库大坝安全监测与运行管理系统, 强化水库科学调度, 提升水利应急管理能力。 积极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智能化、 信息化, 以规范化、 信息化促进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
5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
5.1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目标
健全和完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强化职责职能, 理顺管理体制, 落实人员、 编制和经费, 建立职能明确、 布局合理、 队伍精干、 服务到位的基层水利服务体系, 全面提高基层水利服务水平, 为全面加强农田水利建设、 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积极作用。
5.2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思路
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是为乡村农田水利建设、防汛抗旱、 农村供水、 水利管理、 水利科技推广等工作提供全面服务的机构和组织的总称, 主要包括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以及防汛专业抢险队、 抗旱服务队、 水利科技推广服务、 水文站(点) 等机构。 乡镇水利站具有《
湖南省小型农田水利条例》 规定的“组织、 指导、 协调本辖区内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和维护管理” 的法定职责; 农民用水户协会是农民自主兴办和管理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的社会团体。 本次改革是在深化农村综合改革和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改革的基础上, 重点突出乡镇水利站和农民用水户协会建设。
5.3基层水利服务体系改革主要内容
5.3.1加强乡镇水利站建设
1、 健全机构 理顺管理体制
(1) 健全服务机构。 各地应根据乡镇区域面积、 耕地面积、 人口数量和水利工程数量等实际情况, 以乡镇为单元, 在乡镇公益性事业站所限额内, 单独或者综合设置乡镇水利站, 建立覆盖全省每个乡镇的基层水利服务机构。 综合设置的应加挂乡镇水利站牌子。 乡镇人民政府防汛抗旱具体工作由乡镇水利站承担。 洞庭湖区堤垸管理单位受县级水利部门委托对其辖区内乡镇水利站业务进行指导。 一垸一乡(镇) 的可以将堤垸管理单位和乡镇水利站合并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