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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加快水利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4.3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
  4.3.1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主要任务
  1、 大中型水利工程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建设管理模式
  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在全面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的同时, 积极探索工程总承包、 代建制、BT(建设-转让)、 BOT(建设-经营-转让)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重点试行工程总承包或代建制, 深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促进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和投资管理的专业化、 社会化管理, 提高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 健全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制约机制。
  大中型水利工程(包括水库、 水闸、 灌区、堤防等) 的加固改造、 续建配套, 原则上以原管理单位为基础组建项目法人, 全面落实和完善项目法人负责制、 招标投标制、 建设监理制、 合同管理制。
  2、 中小型水利项目建设实行集中管理
  (1) 同一县域内的中小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 农村饮水安全、 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 泵站改造、 中小河流治理、 水土保持等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水利建设项目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建管中心) 作为项目法人, 实行工程项目集中管理。
  (2) 建管中心必须符合国家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组建的有关规定。 建管中心的组建方案由县级水利部门提出, 报市级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后, 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任命项目法人代表和技术负责人, 并报省水利厅备案。
  (3) 县级人民政府应明确建管中心承担本地区各类公益性和准公益性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责, 人员编制从水利部门内部调剂解决。
  (4) 建管中心是本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建设的责任主体, 行使工程建设期项目法人职责, 对项目建设的质量、 安全、 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县级水利部门是建管中心的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对建管中心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考核。 水利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不得在建管中心兼职, 以确保政事分开和建设权与监督权的分离。
  (5) 建管中心应根据本地区中小型水利工程项目的类别和任务情况, 分项目类别和工程设立现场建设管理机构, 加强工程建设管理。 工程完工并验收合格后, 及时将工程移交给工程管理单位或工程管护责任主体。
  3、 积极推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新机制建立“规划引领、 政策引导、 村民自建、 民主管理、 政府验收” 的建设管理新机制, 引导群众筹资投劳参与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 管理和监督, 充分发挥受益农户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和管理中的主体作用, 实现建设责任主体从政府到受益农户的转换。
  (1) 统一编制规划, 加强组织指导。 县级水利部门应当在征求县发改、 农业、 国土、 农业开发、 移民、 扶贫开发等相关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 村民委员会、 村民小组和农民群众的意见,科学合理编制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 乡镇人民政府及乡镇水利站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县有关部门的委托, 按照规划确定的项目, 组织、 指导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开展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2) 自主组织建设, 实行民主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 按照村民自建、 民主管理的建设管理模式, 原则上由农民用水户协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组织受益农户自主建设。 县级水利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受益村民, 按照自愿、 依法的原则组建农民用水户协会, 作为本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责任主体, 与县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签订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目标责任书, 自主确定工程建设施工方式或直接组织村民自建。 农民用水户协会民主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理事会负责工程建设的具体事务, 推选若干代表组成监事会监督理事会的工作。
  (3) 建立监管制度, 强化政府监管。 县人民政府应制定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管理办法。 县水利、 农业、 国土资源、 农业开发、 移民、 扶贫开发和发改、 财政、 监察等部门共同建立监管机制, 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监督管理。 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和资金管理实行公示制、报账制、 验收制。 工程建设所需的主要材料和设备由县级有关部门集中采购招标, 以确保质量,降低价格。 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水利站应当加强对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技术指导、 过程监督和工程验收。
  4、 规范水利工程建设市场
  (1) 推进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建立全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和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平台, 及时发布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和市场主体信用信息, 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2) 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建立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对拟参与我省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勘察、 设计、 施工、监理、 招标代理、 质量检测等单位进行定期、 集中的综合性审查, 将综合实力、 诚信意识和社会责任强的单位纳入预选名录, 准予其参与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 对纳入预选名录的的承包商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 实行动态管理,将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单位暂停或取消其在一定时间内参与省内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的投标资格, 健全水利工程建设市场准入和清退机制,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3) 完善和加强招投标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规定落实招标事项核准和备案制度, 邀请招标、自行招标和不招标的项目必须严格按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进一步完善设计、 施工、 监理招标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积极稳妥推进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进入有形建设市场交易。 实行开标会投标人法人代表或项目经理到场并签署诚信承诺书制度。 开发建设水利工程电子招标平台, 实现招标、 投标、 开标及评标等全过程电子化。
  (4) 健全监督检查机制。 完善县级水利部门日常检查、 市(州) 水利部门定期与不定期巡查、 省水利厅督查与稽察以及发改、 财政、 监察、 审计、 物价等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形成各司其责、 监管有力的监管体系, 强化对项目法人、参建单位和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管, 确保水利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发挥。
  4.3.2 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改革主要内容进一步贯彻落实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 巩固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成果, 加大财政投入, 落实两费和社会保障政策,加快内部改革, 推行水利工程管养分离, 促进水利工程维修养护的市场化、 集约化、 专业化和社会化, 逐步实现水利工程管理的现代化。 健全对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评价体系, 完善考核制度。 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积极推行农民用水户协会参与管理, 逐步健全水管单位专业化服务与用水户自主管理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通过明晰工程产权、 明确责任主体, 落实管护经费, 健全保护机制, 确保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
  1、 明晰工程产权
  按照谁投资、 谁所有、 谁受益的原则, 完善农村水利工程产权制度改革办法和配套制度, 通过承包、 租赁、 拍卖、 股份合作等方式, 搞活经营权, 转让使用权, 拍卖所有权, 盘活存量水利资产, 实现农村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滚动发展。在符合规划、 履行审批程序的前提下, 鼓励群众独资、 合资兴办小型水利工程, 使农民真正成为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 管理和受益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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