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严格使用管理。 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 专款专用, 基金使用结构为:50%用于水利工程建设; 30%用于水利工程维修养护; 20%用于应急度汛及教育科技。 在水利建设基金中, 可以安排水利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经费。 各级财政、 发改、 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 拨付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4、 充实、 完善水利规费征收政策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水利工作需要, 适时调整各项水利规费征收范围和标准。
(1) 强化水资源费征收力度。 2011年完成水资源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加大征收力度, 确保足额征收。 各级水利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关于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办法》, 将水资源费专项用于水资源的节约、 保护和管理。
(2) 依法征收水土保持补偿费。 根据新修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制定湖南省实施办法, 完善水土保持补偿费的征收标准, 强化征管措施, 并严格执行。
(3) 提高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标准。 以征收促管理, 控制河道砂石采挖行为, 保护河道安全。
(4) 强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 加强征收环节管理, 提高征收效率, 为河道工程修建维护提供资金保证。
3.3.2建立水利建设融资机制
建立水利融资平台公司, 通过直接、 间接融资方式, 拓宽水利投融资渠道, 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1、 搭建水利融资平台
根据实际需要,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设立省级水利融资平台公司, 为全省水利建设筹集建设资金。 并鼓励水利建设任务重的地方政府成立水利融资平台公司, 明确水利部门作为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出资人代表。 利用水利融资平台公司筹集水利建设资金, 作为政府对水利建设投入的补充。
2、 扶持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发展壮大
通过现金、 资产、 股权划转以及符合国家规定的水利资金注资水利融资平台公司, 增强公司资本实力。 鼓励公司通过收购、 兼并、 产权置换等方式盘活、 重组水利资产。 明确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水利建设专业融资平台, 对接中长期政策贷款业务, 作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的融资主体,并履行融资建设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职责。 扶持条件成熟的公司上市融资或发行大型水利基础设施建设债券。
3、 利用优惠政策扩大融资规模
充分运用财政贴息、 中长期政策性贷款、 收益权质押贷款、 设备设施融资租赁等优惠政策,大幅度增加水利建设信贷资金。
(1) 构建政银合作协调机制。 加强与金融机构的合作, 以水利融资平台公司为承贷主体, 研究提出水利项目贷款规模、 贷款方式、 还款来源、 资金投向等方案和财政贴息办法。 对已纳入规划的公益性和准公益性水利项目, 由水利融资平台公司先行贷款建设, 各金融机构放宽贷款条件, 提供优惠利率。 公益性项目融资由财政安排部分贴息资金, 鼓励金融机构增加信贷资金。
(2) 积极开展水利项目收益权质押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 对于具有未来收益的经营性项目,以项目未来的收益或收费作为担保进行融资。 探索发展大型水利设备设施的融资租赁业务。
(3)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用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对装机容量为5万千瓦以下(含5万千瓦) 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按6%计算缴纳增值税。
4、 广泛吸引社会资金参与水利建设
鼓励自然人、 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等各种社会资本以股份制、 独资、 合作、 联营等多种方式, 参与经营性水利项目或准公益性水利项目经营性部分的投资经营及管理。
3.3.3 建立农民兴修水利激励机制
坚持“政府支持、 民办公助” 的原则, 通过政策引导, 激发广大农民兴修农田水利的积极性。
1、 积极引导农民群众筹资筹劳
设立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补助专项资金,
重点支持用于农业生产的山塘水坝等小型水源工程、 小型河道治理工程、 小型泵站、 渠道及配套建筑物等小型水利设施建设。 对村组集体、 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给予补助, 实行“民办公助”。引导农民筹资筹劳, 并采取各种措施, 保障补助专项资金与农民筹集的资金和劳务紧密结合使用, 真正落实到项目, 让农民直接受益。 对村民民主决策提出的、 纳入规划的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可由村民筹资筹劳先期建设, 实行先建后补、 以奖代补。
2、 “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重点投向水利建设
各级政府要按政策落实“一事一议” 财政奖补资金, 在坚持自愿的基础上, 积极引导农民修建村内小型水利设施。 按照多筹多补、 多干多补的原则, 加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力度, 财政奖补标准为: 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按村或建设项目大小给予5万元至10万元的补助; 其他县、市区按农民“一事一议” 筹资总额1∶3的比例给予奖补; 对覆盖面广、 受益面大、 投入相对较多的议事项目, 由县市区提出申请, 经省综改办审查批准后, 可适当提高奖补比例。
3、 维护农民筹资筹劳建设水利工程的的受益权
按照谁投资、 谁受益、 谁所有、 谁养护的原则, 对村组集体、 农民个人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筹资筹劳为主建设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 产权归筹资筹劳主体所有。 以承包、 租赁等方式进行流转的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由经营者负责维护管理, 并保障其灌溉功能和防洪安全。 村、 组通过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承包、 租赁等方式获取的收入, 应专项用于农村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和维护以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的经费开支, 切实维护农民筹资筹劳的合法权益。
4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
4.1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目标根据我省省情、 水情和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建立制度完善、 监管有效、 市场规范的水利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权责明确、 管理科学、 保障有力的水利工程运行管理体制。
4.2 水利工程建设和管理体制改革思路在水利建设管理方面, 健全水利工程分级建设负责制, 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 创新建设管理模式。 对新建大中型水利工程, 试行工程总承包和代建等新的建设管理模式, 促进水利建设管理的专业化、 社会化; 对中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以县级区域为单元组建一个项目法人进行集中管理, 实现建设主体和监督主体的分离, 推进水利建设管理的专业化和规范化; 对小型农田水利等公益性水利工程, 积极推广农民直接参与的建设管理新模式, 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 确保工程建得成、 用得起、 长受益。
在水利建设市场管理方面, 加快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实行政府投资水利工程建设预选承包商制度, 建立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档案, 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加强招投标管理, 创新监督检查机制, 重点治理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资质挂靠、 围标串标、 非法分包、 违法转包和不依法履约等问题, 规范水利建设市场秩序, 确保水利工程建设的质量与安全。
在水利工程管理方面, 严格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的政策, 深化国有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 巩固改革成果, 加快内部改革, 落实“两费” 和社会保障政策; 深化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产权制度和运行管理体制改革, 出台公益性小型水利工程管护经费补助政策, 明晰产权主体、 明确管护责任、 落实管护经费, 建立水利工程良性运行和水利工程与设施有效保护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