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优化水务发展环境。 各级政府加强对水务工作的领导, 及时出台水务管理的政策措施。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职责, 积极支持水务管理工作, 水务项目立项、 资金安排等按原渠道不变, 优先安排。
(3) 建立水务企业市场化和产业化运行机制。 实行水务特许经营制度, 对于城市供水等经营项目, 利用特许经营等方式, 吸引社会资本与开发; 支持水务企业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鼓励供水、 排水和污水处理等企业整合, 组建水务集团; 建立合理的供水水价形成机制、 水价和污水处理费调整机制; 建立多元化、 多渠道、 多层次的水务投融资平台, 促进水务企业良性运营和发展, 全面提升企业服务社会和公众的能力。
3、 稳步推进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1) 加强政策指导。 省政府出台水务体制改革政策性意见, 指导全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
(2) 积极开展试点。 长株潭地区各市、 县(市、 区) 要按照“两型” 社会建设的要求, 深化水务体制改革, 率先成立水务局, 实现水务一体化管理。 加大统筹城市和农村水务发展力度,创新区域水公共服务管理模式。 已挂牌组建的市、 县水务局, 进一步理顺机构, 将职能调整整合, 全面实现市、 县涉水事务一体化管理, 为全省水务管理体制改革积累经验。
(3) 全省稳步推进。 各市州要按照水务改革的要求, 尽快开展试点工作。 按照长株潭水务改革的经验逐步在全省市、 县两级建立城乡水务一体化管理体系。
2.3.2推进湘江流域管理
湘江流域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地位。 通过出台《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 推进湘江流域管理, 以流域为单元, 对水资源、 水生态、 防洪及河道水域等进行统一管理, 统筹协调流域水资源承载能力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 使湘江流域水资源和水环境与流域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 相适应。
1、 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
按照“创新模式、 明确目标、 确定重点, 强化措施” 的原则, 根据湘江流域现实情况, 参考国内外流域管理的成功经验, 科学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 作为流域管理的依据。
(1) 确定流域管理目标和重点。 根据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湖南“四化两型” 建设对水资源管理和水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 分析流域水资源、水生态环境保护等管理中的体制机制障碍, 科学确定流域管理的目标和重点任务。 加强水资源监测网络和信息化建设, 研究提出湘江流域水利现代化的路径和具体措施。
(2) 确定流域管理模式和措施。 遵循水资源自然特性, 确定政府领导、 部门及区域协作和公众参与的湘江流域综合管理模式。 以基础研究和技术分析成果为支撑, 确定管理的控制性指标,建立相关管理制度, 提出具体管理措施。
(3) 加强规划编制的协调和衔接。 编制湘江流域管理规划要注重社会参与。 规划要与国土、城建、 交通、 水利、 环保等相关规划相衔接。
2、 理顺湘江流域管理体制
按照“政府领导、 部门协作” 和“流域管理更加宏观综合, 区域管理更加微观具体” 的原则完善湘江流域管理体制明确流域管理协调机构的职责。
(1) 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 成立湘江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 发改、 经信、 财政、 国土、 环保、 住建、 交通、 水利、 农业、 林业、 物价、 旅游等相关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各市人民政府为委员会的成员单位, 强化流域管理的部门协调和行政区域协调。 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省水利厅承担。
(2) 明确流域管理协调机构职责。 待《湖南省湘江管理条例》 出台后, 按其规定承担相应职责。
(3) 明确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的关系。 合理划分流域管理和区域管理的事权, 明确各自职责。 流域管理事务性工作原则上由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统一负责, 区域性的工作在区域规划服从流域规划的前提下由区域管理。
3、 建立湘江流域管理机制
以落实和完成水资源、 水环境、 生态、 河流岸线管理和防洪管理等重点任务为目标, 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1) 流域管理的重点任务
省直各职能部门及流域内各级地方人民政府, 在省政府和流域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协调下, 重点完成以下管理任务:
流域水资源配置。 通过用水总量控制和流域水量统一调度, 保证流域内各行政区域取用水量不超过控制指标, 并满足断面最小流量要求, 保障上下游合理用水需求;
流域水功能区管理和水生态保护。 监督各行政区域入河污染物排放, 确保入河排污不超过纳污能力或限排指标, 提高水功能区和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
流域河流岸线利用与保护。 合理规划岸线利用, 统筹规划全流域沿岸的城市发展、 产业布局、 生态景观, 规范涉河工程建设, 强化河道采砂管理, 合理利用和保护河流岸线和水域;流域防洪保安。 科学规划流域防洪体系, 健全流域防洪工作机制, 强化流域洪水调度管理。流域航运发展。 鼓励、 引导各类资金投资湘江流域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和养护维护, 构建湘江流域现代综合运输体系。
(2) 流域管理机制
根据流域管理的重点任务, 建立以下方面机制和制度:
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 控制制度。 实行流域用水总量统一控制, 建立流域各行政区域及行业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 严格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论证; 实行流域纳污总量控制, 从严核定各水功能区纳污容量及限排总量, 严格控制入河污染物排放; 实行用水效率控制, 根据用水效率控制指标, 实行用水定额和计划管理。
流域防洪与水资源统一调度机制。 湘江流域内大型水库等对湘江流域防洪和水资源配置影响较大的水工程, 按照防洪调度和水资源调度方案实施统一调度。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建立生态补偿机制, 设立生态补偿基金, 重点支持湘江上游水资源保护区生态建设和保护。
河道采砂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主导, 水利主管, 交通、 国土等有关部门配合的河道采砂管理机制, 加强管理, 切实维护河道防洪安全、 供水安全、 航运安全和生态安全。
占用水域审批及补偿机制。 加强水域保护,严格和规范占用水域行为, 严禁违法占用河道、湖泊、 水库、 山塘等水域, 出台《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水行政执法机制。 健全各级水行政执法机构, 加强队伍和执法装备建设, 推进实施水利综合执法, 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4、 完善湘江流域工作机制
湘江流域管理实行“统一领导、 分工负责,协调配合、 公众参与” 的工作机制。
(1) 建立流域管理协调机制。 流域内涉及水资源开发、 利用、 配置、 节约、 保护的重大事务, 交由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讨论决定, 充分听取和考虑有关各方的意见和建议, 以实现水资源管理的科学决策、 民主决策。 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中双方或多方间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工作联席会议, 交流信息、 通报情况, 协调解决问题。
(2) 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 流域管理协调委员会可以根据湘江流域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组织省直有关部门或者市、 县人民政府联合开展监督检查。 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应当责令有关地区或部门依法处理, 并负责监督落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