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强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规定, 没有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预审意见或预审未通过的建设项目, 投资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或核准。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对使用省级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由省级立项的项目进行预审, 其中, 使用新增建设用地指标6公顷以下的圈外单独选址项目和10公顷以下的圈内建设项目,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委托市州国土资源部门受理, 组织实地踏勘和论证, 并提出初审意见。 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圈内的储备用地、 统征地(批次用地) 进行预审。 建立健全用地预审在线备案制度,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完成用地预审后,应及时将预审情况通过网络报送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五) 建立健全节约集约用地激励机制。 建立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与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相挂钩的机制, 将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作为分配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重要依据, 鼓励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对土地供应率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高的地区, 在用地指标分配上给予倾斜, 对土地供应率低、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不力的地区, 相应减少用地指标。
三、强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六) 科学合理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为推进主体功能区规划实施、 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下达至市州, 再由各市州进行分解。 各地要按照“严控总量、 优化结构、区别对待、 有保有压” 的原则和促进县域经济发展的要求, 合理安排省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区分轻重缓急, 科学合理安排各行业新增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省、 市州重点工程、 重大基础设施、 重大新型工业化项目、 重点园区、 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和县域经济发展用地, 确保国家和省重大战略实施用地。 要加强对重大项目建设的协调和推进工作, 克服“重指标争取、 轻节约集约用地; 重本级项目, 轻县域经济发展”的倾向, 积极推动重大项目用地指标落实和报批工作。
(七) 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计划指标一经下达, 必须严格执行, 不得突破。 各项建设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没有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擅自批准用地, 或者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按非法批地追究法律责任。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必须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 严格按照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审批和实施增减挂钩项目。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土地利用计划执行的动态管理, 加强对各地计划指标分解安排和使用的指导与调控, 合理把握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节奏,确保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合理使用、 严格执行。 省发展改革、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济和信息化、 住房和城乡建设、 交通运输、 环境保护、 商务、 农业、 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协调配合, 共同做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执行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