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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的通知
(湘政发〔2011〕29号)


各市州、 县市区人民政府, 省政府各厅委、 各直属机构:
  为转变土地利用方式, 推进节约集约用地,经研究, 现就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计划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
  (一) 严格落实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各级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的修编工作基本完成, 各地要依据新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地用地。 对不符合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设项目, 不得通过用地预审, 不予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 各级各部门编制涉及土地利用的各类规划, 必须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各类开发园区、 工业集中区的设立、 调区和扩区, 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程序。 所有建设项目都必须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 禁止擅自通过调整和修改规划报批建设用地。 因基础设施、 民生工程以及其他对选址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建设, 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有条件建设区的,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 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规划文本中已作安排, 但选址未定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需报经规划原批准机关批准落实到规划图上; 规划文本和规划图上已作安排, 但用地位置需作调整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 需报经原规划批准机关批准, 对选址地块进行调整。 因经济社会发展客观需要, 确需对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 经组织专家论证评估和听证后, 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启动修编;确需对经市州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修编的, 必须报经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启动修编, 涉及改变规划规定内容的, 必须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调整和修编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办, 具体管理办法由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另行制订。
  二、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 加强用地定额管理。 用地定额是衡量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科学合理和节约集约的重要依据, 是核定建设用地规模的尺度。 各类建设项目在开展可行性研究、 规划设计等前期工作时, 必须依据用地定额科学合理确定项目用地面积。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用地预审、 用地报批审查、 土地供应等审批手续时, 必须依据用地定额核定建设项目用地规模; 对超过定额的项目用地, 必须依法核减。 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商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和完善建设项目用地定额, 及时发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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