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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卫生学评价费收费主体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卫生学评价费收费主体问题的批复
(皖价费函〔2011〕218号)


黄山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卫生和食品药品监督部门收费的请示》(黄价字〔2011〕68号)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是国家设立的属于卫生部门的收费项目,“卫生学评价费”为“委托性卫生防疫服务费”的一个子项目。按照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的规定,食品和药品监督部门不得参照卫生部门的收费项目收取“卫生学评价费”。今后国家和省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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