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十八)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 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工作,从资金、场地、设施设备等方面加大投入,根据企业发展和产业升级需要, 切实提高企业职工特别是一线技能劳动者的职业能力。 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承担社会培训任务, 为职业院校和培训机构学员提供实训实习条件。 引导和支持企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职工参加岗位技能培训。国有企业要将技能人才的培养选拔和使用纳入企业目标管理考核的范围。
  (十九)规范发展民办职业培训事业。 充分利用社会各类资源, 依法鼓励和扶持发展民办职业培训院校, 充分发挥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在职业培训中的积极作用,加快培养技能人才。实行民办职业培训院校在税费、 政府购买培训成果等方面与公办职业学校平等待遇的政策。 注重职业培训品牌发展, 树立一批具有专业特色的优质民办职业培训品牌。健全职业培训评估监督机制,规范职业培训市场, 依法整顿注销办学质量差的职业培训机构,不断提高职业培训质量。
  (二十)广泛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充分发挥技能竞赛在职业培训和技能人才培养选拔中的作用,加快推进职业技能竞赛常态化、标准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及时发现和选拔优秀技能人才。鼓励各地区、行业、企业和职业院校广泛开展技能竞赛、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活动,丰富职业技能竞赛活动内容,推动职业培训广泛开展,稳步提高培训质量。
  五、加大职业培训资金支持力度
  (二十一)完善政府购买培训成果机制。 全省要统筹制定职业培训规划, 加快建立健全统一的职业培训考试考核系统,颁发统一的《培训合格证书》。 要统筹使用培训资金,对同类培训项目实行统一的培训补贴政策。 要建立培训项目质量督导制度,督促提高项目培训质量。要建立培训补贴资金与培训成本、培训质量、就业效果挂钩的绩效评估机制。 按照“条件公开、自愿申请、择优认定、社会公示”的原则,制定和完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的基本条件、认定程序和管理办法,组织专家进行严格评审, 对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 严格执行开班申请、过程检查、结业审核三项制度。
  (二十二)完善职业培训补贴政策。 按照城乡劳动者享受职业培训平等待遇的原则, 实施统一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进一步提高各类职业培训补贴标准, 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促进就业培训的作用。 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资金直补个人和直补企业的机制。 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特别是对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城镇登记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者、上岸渔民、城乡退役士兵、残疾人、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教人员等各类就业困难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 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根据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或就业情况,按规定给予本人相应额度职业培训补贴; 对企业新录用城乡劳动者, 由企业依托政府认定培训机构开展岗前技能培训的, 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助;对参加企业紧缺工种(职业)的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培训,经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企业一定的培训费补助; 对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技工院校劳动预备制培训的,按规定给予个人培训费补贴,对其中未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农村学员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员给予一定生活费补贴。 符合培训补贴的对象,每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职业(工种)范围和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全省产业发展规划、就业状况、培训成本及企业用人需求另行制订,报省政府备案。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培训补贴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