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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

  四、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质量
  (十五)推行就业导向的职业培训模式。 根据就业需要和职业技能标准要求, 深化职业培训模式改革,进一步推行与就业紧密联系的培训模式,增强职业培训针对性和有效性。 加快完善职业培训研发体系,依托职业院校和大中型企业,加快研究制订适应我省产业发展的地方职业标准。 加强城乡劳动者的职业道德、 法律意识等职业素质培养,提高劳动者的技能水平和综合职业素养。鼓励和引导职业院校、 企业和职业培训机构大力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定岗培训。
  (十六)积极开展职业技能考核评价。 加快完善技能人才评价机制,逐步形成覆盖城乡、各种职业和各技能等级的技能鉴定工作体系, 为劳动者提供能满足职业生涯技能提升需要的职业技能鉴定服务。 在职业院校中积极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把职业技能鉴定作为检验职业培训成果的主要方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规范管理,确保职业培训的质量。 加快建立职业培训结业与职业技能鉴定同步实施的制度, 凡享受政府职业培训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培训对象, 在培训结业时均应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取得相应等级职业资格证书。指导企业结合国家职业标准和企业岗位要求, 开展企业内部职业技能评价工作。 充分发挥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员工培训、考核、定岗、薪酬确定中的引导和激励作用。 指导企业建立职业资格等级与工资待遇挂钩制度, 鼓励和引导职工重视职业技能提升培训,拓宽职业上升通道。加快制定职业资格等级与专业技术职称对接的工资福利制度。 进一步推行职业资格准入制度, 对涉及社会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健康的职业, 严格实施职业资格准入制度。凡有职业资格准入要求的职业,从业人员必须经职业培训获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后上岗。
  (十七)切实提高校企合作的质量。 鼓励校企合作, 支持企业与职业院校合作共建实训基地或实训中心,成立有行业、企业、院校广泛参与的职业培训指导委员会,共同进行技能人才需求预测、标准制定、教学实施、顶岗实习与就业推荐等。 鼓励各类院校积极参与企业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工艺改进、咨询服务等,提高服务企业发展的能力。校企共办非营利性教学实习及训练基地用地可列入教育用地范围, 允许使用教育经费与企业共建资产权属明晰的企业实训基地, 企业用于实训的生产设备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 按国家规定给予相应税收优惠。 对积极运用市场机制开展校企合作,实施产学结合,并在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成绩突出的职业院校,各级政府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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