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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二十八条 对江苏名牌进行跟踪管理。《江苏名牌跟踪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已获得江苏名牌产品称号的企业,如经营绩效严重滑坡、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消费者(用户)反映强烈或出口商品重大质量问题被国外索赔等,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称号。
  已被确认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如辖区内发生严重的区域性、系统性的质量、安全或环保等问题,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资格;已经被授权使用江苏区域名牌标志的企业,如发生重大质量、安全或环保等事故,当地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标志使用权,并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
  第三十条 在有效期内,被认定为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区域名牌的企业,可以在其产品、包装、装璜、说明书和广告宣传以及有关材料中使用统一规定的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在江苏区域名牌规定区域范围内的江苏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应同时使用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均需注明有效期。江苏区域名牌标志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条 江苏名牌产品和江苏区域名牌称号、标志是质量标志,只能使用在被认定型号、规格的产品上,不得扩大使用范围。未获得江苏名牌称号的,不得冒用该称号、标志;被暂停或撤销江苏名牌称号的、超过有效期未重新申请或重新申请未获通过的,不得继续使用该称号、标志;企业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未经核准,不得擅自使用江苏名牌称号、标志;禁止转让、伪造江苏名牌称号、标志及其特有的或者与其近似的称号、标志。违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等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以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手段获取江苏名牌称号的,除撤销其江苏名牌称号并予以公告外,三年内不再受理江苏名牌申请。
  第三十三条 参与江苏名牌评价的工作人员,应保守企业的商业和技术秘密;严以律己、公正廉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价,不得接受企业招待、馈赠。对于违反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取消其评价工作资格;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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