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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十九条 申报主体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如实填写《江苏名牌申请表》,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同时进行网上申报,并按规定时间报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省辖市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本辖区有关部门及社会团体对申请主体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内容是否属实等有关方面提出意见,并形成推荐意见,统一报送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
  第二十一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汇总各地方推荐材料后,组织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对申报主体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确定初审名单,并将初审名单及其申请材料分送相应的专业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委员会按照评价细则对申报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评价报告,并据此向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提交本专业的江苏名牌建议名单。
  第二十三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将各专业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名单汇总分析后,提交全体委员审议确定初选名单。
  第二十四条 经过广泛征求意见确定的名单再次提交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
  第二十五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将全体委员会议审议确定的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在一定限期内征求社会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获得江苏名牌的企业,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名牌产品”或“江苏服务业名牌”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被确认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符合本产业特点的《江苏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审查符合江苏区域名牌标志使用条件的企业和产品。《江苏区域名牌推广使用和监督管理办法》和审查结果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备案。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以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名义授予“江苏区域名牌(区域+产品)”称号,颁发奖牌证书。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江苏名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的有关程序自愿申请复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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