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集聚区内产品实物质量整体水平稳定,主导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合格率不低于同期、同类国抽和省抽平均水平;产品质量顾客满意度不低于75分。
(八)集聚区内产品国家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企业必须按照强制性标准组织生产;国家有推荐性标准的,80%的企业产品标准水平不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鼓励企业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必须制定企业联盟标准,且实施企业覆盖率不低于90%。
(九)集聚区内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完善;企业研发总投入占总销售额的比例不低于3%;每10亿元产值拥有的有效授权发明专利数不低于3件。
(十)集聚区内企业诚信经营,打击假冒伪劣产品工作机制健全,近三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未被省级以上媒体曝光。
第十三条 江苏名牌申报条件根据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适时修订调整。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受理江苏名牌申请:
(一)企业近三年连续经营亏损的;
(二)近三年内在省级以上质量监督检查、出口商品有不合格批次或被国外召回、通报的;
(三)近三年内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质量投诉或环境污染等事故,查证属实的;
(四)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评价指标
第十五条 建立以市场评价、质量评价、效益评价、发展评价和信用评价等为主要内容的评价指标体系。
第十六条 市场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市场占有水平、用户满意水平和出口规模;质量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产品的产品标准水平、实物质量水平和申报企业的质量、计量管理体系;效益评价主要对申报企业实现利税、成本费用利润水平和总资产贡献水平等方面进行评价;发展评价主要评价申报企业的技术开发水平和企业发展潜力,评价指标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产品适当倾斜;信用评价主要对企业质量信用、不良信贷、合同履行等方面进行评价。
第十七条 不同产品评价细则、评分标准的确定、不同评价指标权重的分配、不能直接量化指标的评价方法、评价中复杂因素的简化以及综合评价结果的确定等,均由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定。
第五章 评价程序
第十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公布当年度《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申报具体条件以当年《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