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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五)企业具有较强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创新管理体系,研发投入和技术开发水平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六)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测量管理体系,具有计量合格确认以上水平;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八)企业具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顾客满意度高。
  第十一条 申请江苏服务业名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服务内容明确;
  (二)企业拥有合法有效的服务商标;
  (三)企业年纳税额、主营业务年营业额居全省同行前列;
  (四)企业建立了完善的服务标准,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相关认证,并有效运行;
  (五)企业需提供近两年内的用户满意度调查报告;
  (六)企业近三年无重大质量事故,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反馈机制,投诉处理及时,满意率达100%。
  第十二条 申请江苏区域名牌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乡(镇)及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机构成立了相应的江苏区域名牌管理机构。
  (二)地方政府对集聚区产业有相应的发展规划和配套政策措施;具有完善的基础设施,完备的服务功能,建立了技术创新、检验检测、产品研发或人才引进等公共服务平台;辖区内至少有1家与主导产业配套的省级以上质量检验检测机构。地方政府每年对产业集聚区投入递增幅度不少于10%;集聚区内主导产品生产企业数不低于60家,年销售规模不低于50亿元或同类产品全国市场占有率不低于30%,具有良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三)已建立与主导产业关联的行业协会,能有效开展行业自律活动,规范同业竞争,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行业整体利益。
  (四)具有明确的行政或地理区域范围,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
  (五)具有良好的产业基础,主导产品在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产业协作配套能力强,被认定为江苏省特色产业集群、江苏省特色产业基地或江苏省出口基地等。
  (六)集聚区内已形成一批名牌龙头企业,有3家以上省级名牌产品生产企业,省级名牌产品的销售额占产业集群内同类产品总销售额的30%以上;有市场准入要求的企业100%获证;集聚区内规模以上企业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覆盖率不低于50%;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通过计量确认覆盖率不低于80%,有能源计量要求的,有3家以上能源计量工作示范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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