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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第五条 申报企业和产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的要求。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六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江苏名牌的培育、评价、认定、宣传和保护等工作。
  第七条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社团组织和专家组成,其秘书处设在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秘书处每年根据工作需要,聘任相关专家组织开展技术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江苏名牌的申报、推荐和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农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申报产品在省内生产,具有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水平、品牌知名度居省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拥有固定的生产基地和专业技术人员,产品按照标准组织生产,由法定检测机构提供检测报告;
  (五)具有地域性生产条件的,必须具有明确的生产地域范围界限;
  (六)初级鲜活农产品必须获得省农委认定的“江苏名牌农产品”称号,申报产品在无公害、绿色、有机等“三品”认证范围的必须取得绿色食品或有机农产品认证;
  (七)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或其他国际通行认证。
  第十条 申请江苏名牌产品(制造业)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产品在省内生产,已形成一定的经济规模,年销售额、利税额等居全省同行前列;
  (二)具有合法有效的国内注册商标,且商标使用、产品批量生产三年以上;
  (三)产品实物质量在本省同类产品中处于领先地位,并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品牌知名度居国内同类产品前列;
  (四)产品按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无法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按照国内处于先进水平的标准组织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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