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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修订)

江苏省质监局关于印发《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质监规发〔2011〕1号 2011年7月20日)


各市质监局: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实施名牌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要求,省名推委秘书处修订了《江苏名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名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名牌评价工作,进一步推进名牌战略实施,不断提高我省产业和企业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省政府《关于加强名牌品牌创建工作的意见》等精神,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江苏名牌,是指经江苏省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确认的农业名牌产品、制造业名牌产品、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服务业名牌企业和江苏区域名牌。
  江苏农业、制造业名牌产品是指在我省境内生产、实物质量水平达到国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居行业前列、用户满意度高的农产品和制造业产品。
  传统特色手工艺品是指我省境内具有悠久的历史、深厚的文化底蕴和显著的地域特色,有一定经济规模和知名度,纯手工或借助工具制作的产品。
  江苏服务业名牌是指具有明确的服务内容和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和忠诚度,反映该服务主体的经营决策、文化理念、经济实力、组织管理、服务创新和整体形象的名牌企业。
  江苏区域名牌是指我省某特定区域内优势产业群体企业共同拥有的,在该产业市场具有较高市场份额、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的集体名牌。
  第三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建立以市场评价为基础,以顾客满意为宗旨,以政府推动、引导、监督为保证,社会中介机构参与的评价机制。
  第四条 江苏名牌评价工作坚持自愿申请,科学、公平、公正、公开,不搞终身制,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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