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中小文化企业的信贷支持。各商业银行中小企业信贷专营机构要安排专项信贷资金支持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文化企业。鼓励商业银行采取收益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贷款方式支持具有优质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的中小文化企业;依托国家级和省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采取供应链融资、联保联贷等贷款方式支持处于产业链或产业集群中的中小文化企业;采取期权、“VC/PE+银行”等贷款方式支持具有高成长性的中小文化企业。商业银行可根据中小文化企业生产经营和资金运转特点,科学合理确定贷款期限,灵活多样确定还款方式。
(五)加强对文化消费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根据文化消费特点,创新消费信贷产品,扩大综合消费信贷投放。积极推广文化娱乐、广播影视、新闻出版、会展旅游、创意设计、艺术品交易等行业的刷卡消费,促进文化市场繁荣发展。
(六)加强对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业务的信贷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为文化企业出口渠道和国际营销网络建设、在国外兴办文化实体、建立文化产品营销网点等提供多种形式的贸易金融产品。鼓励商业银行对列入国家和省文化出口重点的企业和项目,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前提下,优先给予信贷支持,并积极帮助企业规避汇率风险。进出口银行要按照《
关于金融支持文化出口的指导意见》(商服贸发〔2009〕191号),积极为文化企业提供包括文化产品和服务(含动漫)出口信贷、旅游文化国际化贷款、国际会展服务设施建设贷款、境外投资贷款、高新技术产品出口卖方信贷、进口信贷等信贷类业务产品以及结算、结售汇、贸易融资、对外担保、财务顾问等中间业务产品。
二、拓宽文化企业融资渠道
(一)支持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上市融资。强化协调机制,加快推进文化企业上市工作。推动证券机构配备熟悉文化产业领域的投行人员,加强对适合上市融资文化企业的筛选和储备。建立拟上市文化企业资源库,加强对拟上市企业的政策支持和改制辅导,推动符合条件的文化企业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鼓励文化企业整体上市,减少关联交易。鼓励已上市的文化企业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并购和重组。
(二)支持文化企业通过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融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文化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提供主承销等金融服务。对符合发债条件的企业,积极鼓励支持其运用企业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非公开定向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公司债券等直接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支持中小文化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鼓励中介机构和信用增进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文化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对运作比较成熟、未来现金流比较稳定的文化产业项目,探索开展资产证券化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