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各类新建单建式和已建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质监站直接办理受监手续。
2、附建式人防工程,建设单位按监督工程划分范围至市质监总站或所属区、县质监站办理受监手续,然后市质监总站或区、县质监站以质量监督联系单形式转交市民防质监站监督。
3、建设单位在开工前三十天应办理受监申报手续。建设单位通知施工总包单位一起至市民防质监站办理质监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经市或区、县民防办公室批准立项的人防工程建设文件和市民防办公室人防工程设计审核意见,以及经设计单位修改后的全套人防工程施工图纸;
2)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等级和经营范围的有关证明材料;
3)外省、市施工企业进沪许可证;
4)施工单位的施工项目许可证或经营手册;
5)有关建设工程质量保证条件的资料;
6)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签证的建设工程合同。
4、建设单位办理质监手续后,施工单位应持已办工程质量监督书一份和交付质监费凭证,以及地面质监站转交质监任务联系单,送交市民防质监站,同时填写“上海市民防工程质量监督和档案情况登记表”。
第七条 质监费办理
人防工程质监费根据“谁质监、谁收费”的原则,按有关规定执行,凡直接至市民防质监站办理报监手续的人防工程由市民防质监站收取;由相应地面工程质监站代收的人防工程质监费,按季度转给市民防质监站。若上部建筑和人防工程造价预算无法分开计算的,按上海市物价局、财政局沪价费(1995)第118号《关于调整本市民防工程使用费、拆除补偿费等的复函》的规定,以每平方米建设面积造价3500元计算质监费。待工程竣工后,凭工程决算书进行结算,多退少补。
第八条 工程质量监督程序
1、市民防质监站对受监人防工程项目按片划分,明确责任质监员,根据工程情况、施工进度以及有关资料,编制工程质量监督计划,并通知受监工程建设单位。建设单位组织工程技术交底时,应提前通知市民防质临站,对有关技术问题进行磋商,统一标准。凡未经市民防办设计审图部门审核的施工图纸不准擅自施工。
2、施工中,质监员将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现行颁发的规范、规程和人防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施工图纸,对受监工程不定期地进行抽验。
3、人防工程结构分部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在五日内向市民防质监站申请人防工程的中间核验。市民防质监站应在七日内作出中间核验的决定,同时将中间核验质量等级抄报地面工程质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