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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转发《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民防[1995]81号)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第88号令颁发的《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以及市质监总站下发的沪建质监总(95)字第031号文《关于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精神,结合本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际,特制定了《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并在执行中不断总结经验。在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及时与我办联系。以便进一步修改完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一九九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质监总站对本市人防工程质量监督业务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国家、上海市、市属各区、县政府人防管理部门审批立项的,在本市建设的六级及其以上等级的各类人防工程和各类已建人防工程,以提高人防功能为目的的改造加固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均由上海市民防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市民防质监站)负责监督。
  第三条 市民防质监站隶属市民防办公室,业务上受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领导。
  第四条 质量监督依据: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质量监督法律、法规、规章,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程及施工规范,国家行业标准(RFJl-90)《人民防空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设计文件以及建设工程合同的要求等。
  第五条 监督管理范围
  1、各类单建式人防工程的全过程监督;
  2、各类附建式人防工程,从单位工程基坑垫层以上至顶板结构上表面以下部位建筑和设备安装工程的监督。凡工程桩、围护桩和人防工程顶板上表面以上的建筑及独立的箱形基础均由地面质监站监督;
  3、各类已建人防工程的加固改造、口部处理的监督;
  4、国家人防办公室批准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厂”产品的质量监督。
  第六条 受监工程手续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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