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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发布《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规法[2007]466号)


各区(县)规划局、佘山规划处、机场规划处、临港新城管委会、上海化学工业区管委会、洋山保税港区管委会、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各区(县)民防办:
  《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已经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第5次局办公会议和2007年5月21日上海市民防办公室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二OO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建设项目审批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对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的管理,促进民防工程建设与城市建设和地下空间规划相协调,提高城市整体防护能力,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条例》、《上海市民防条例》和《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对建设项目审批中落实民防结建和兼顾设防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本市中心城、新城、新市镇和各类产业园区(含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范围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民防工程;不宜修建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或者区、县民防办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是指:除工业生产厂房及其生产性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包括工业园区以及工业项目内的非生产性建筑、综合厂房中的非生产用房部分。
  本实施意见所称的民用建筑不包括:本市集体所有土地上的各类民用建筑建设项目,本市国有土地上个人申请建造的建制镇个人住房、棚户简屋修建等建设项目。
  二、地铁、隧道等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地下的电站、水库、车库等地下公共基础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兼顾防空需要。
  三、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或者核定设计范围和规划设计要求,以及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项目提出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当注明:“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需征求民防管理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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