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加强本市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意见
(沪民防[2003]47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按照《
上海市民防条例》第
三十一条第一款关于“市和区、县民防办根据公民自愿的原则,可以组织民防志愿者队伍”的规定,近年来,我办组织部分区、县民防办开展了民防志愿者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推进并规范本市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上海市民防条例》为依据,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立足平时防灾、战时防空,在公民自愿、诚意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热心发挥民防宣传员、联络员、战斗员的基础上组建民防志愿者队伍。以努力体现上海城市精神,进一步增强公民的民防意识,提高社区综合防御灾害事故的能力,保障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建设原则
公民自愿,统筹规划;着眼全局,立足社区;面向基层,服务社会。
三、基本任务
民防志愿者队伍的基本任务是:
1、面对社区居民群众的民防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民防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2、积极参加民防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等活动,收集、反馈民防信息,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监控灾情;
3、协助配合民防救灾专业队伍开展抢险救援行动。
四、组织形式
民防志愿者队伍由市和区、县民防办分别组建,并实施日常管理工作。
1、市民防办组建的民防志愿者队伍,其名称为:上海市民防志愿者总队。主要职责是在市民防办指导下,负责全市民防志愿者行动的研究、规划、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工作,配合实施民防活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