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2000]87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上海市民防条例》,加强和规范民防工程维修养护工作,保证民防工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我办组织编制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各区、县民防办要按《暂行规定》做好所属公用防工程的维修养护,重点做好指挥通信、医疗救护、专业队掩蔽工程和其它六级以上等级工程的维修养护,对危及地面建筑或交通安全的简易工程要及时予以整治。对非公用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应根据《
上海市民防条例》的规定,要求工程的权属单位和使用单位落实工程维修养护责任并按照《暂行规定》搞好工程维修养护工作,同时依法做好检查监督工作。
各区、县民防办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或有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办工程建设管理处反馈。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000年七月九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 二OOO年六月)
一、总则
1.1 为切实做好已建民防工程的维修养护工作,使之经常处于良好的战备状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
上海市民防条例》,依照国家人防办公室颁发的《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技术规程》并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1.2 《暂行规定》适用于各类民防工程的土建工程和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平战结合的民防工程中,一些以平时使用为主的设备设施,应由平时开发利用的使用单位结合设备设施的特性及使用要求做好经常性的维修养护。
1.3 防工程的维修养护除遵守本《暂行规定》外,还应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程的规定,做到:工程内部整洁,结构完好、无渗漏,防护密闭设施启闭灵活、密闭可靠,内部设备设施完好、运行正常,金属件无锈蚀,木质件无腐烂,橡胶、塑料件无老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