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草拟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其他案件材料。
第二十九条 法制处在《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对于疑难复杂的案件,法制处可以提出提请主任办公会议集体审议的建议,经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民防办主任审批。
《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市民防办印章后发出。
第三十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或者不履行予以维持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决定的,监管处应当及时制作下列材料报送法制处审核:
(一)《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
(二)草拟的《强制执行申请书》;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责令改正通知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一条 法制处在《申请强制执行审批表》上提出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核后报市民防办主任审批。
《强制执行申请书》加盖市民防办印章后发出。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履行完法定义务,案件处理终结的,由监管处制作《结案审批表》报送法制处审核。法制处提出审核意见,报办领导批准。
第七章 复议与应诉
第三十三条 行政执法办案涉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相关的法律事务由法制处负责,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给予协助。
监管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事务时,应当征询法律顾问的书面意见。
行政诉讼可以聘请专业律师出庭应诉。
第三十四条 监管处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或者行政诉讼起诉状副本之日起3日内,草拟出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诉讼答辩状,连同案件材料、法律顾问意见一起报送法制处审核。
第三十五条 法制处应当于5日内对监管处草拟的行政复议答复书或者行政诉讼答辩状进行修改会签,报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民防办主任审批。
第八章 立卷与归档
第三十六条 监管处应当自案件执行完毕之日起30日内将全部案件材料立卷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