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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第二十一条 责令改正决定发出后,监管处应当对当事人的限期改正情况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履行责令改正决定,缴纳民防工程建设费或者拆除补偿费的,由监管处会同工程、财务等部门落实相关缴费事项。

第五章 告知与听证

  第二十三条 对拟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的,监管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之日起3日内制作下列材料,报送法制处审核:
  (一)《行政处罚告知类文书审批表》;
  (二)草拟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三)其他相关案件证据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监管处提出的处罚与听证告知意见及相关材料,法制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进行审核,认为符合法定要求的,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审批表》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批;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加盖市民防办印章后发出。

  第二十五条 对监管处提出的处罚与听证告知意见及相关材料,法制处审核后认为案件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处罚畸轻畸重的,退回监管处修改;认为案件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监管处补正。
  监管处对退回修改的案件,应当在5日内修改完毕;对退回补正的案件,应当在30日内补正完毕。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依法要求陈述和申辩的,监管处应当制作《陈述和申辩笔录》;当事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监管处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听证的,法制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报办分管领导批准后加盖市民防办印章发出。
  听证主持人及书记员由法制处工作人员担任,监管处负责听证的相关保障准备工作。

第六章 决定与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拟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监管处应当制作下列材料报送法制处审核:
  (一)《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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