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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第三章 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 对已批准立案的案件,监管处应当按照法定要求及时开展调查取证工作,并自立案之日起60日内调查终结。
  案件调查需要通知当事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时,监管处可以直接发出《询问通知书》。

  第十四条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调查的案件,监管处应当于期限届满前7日内提交《案件调查延期申请表》报送法制处审核。法制处应当自收到之日起3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批。

  第十五条 案件调查终结,监管处办案部门应当制作《案件调查终结审批表》,由监管处处长审核并决定是否调查终结。对单位给予3万元以上罚款、个人给予1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监管处处长应当召开办公会议经集体审议后决定是否调查终结。

第四章 责令改正

  第十六条 监管处应当在查清当事人基本违法事实后,及时提出责令改正的建议。
  责令改正建议可以在案件调查阶段提出,也可以在处罚决定阶段提出,但涉及情况紧急的,应当在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提出。

  第十七条 责令改正涉及民防工程建设质量,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监管处报市民防办审批后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
  情节轻微不需要给予处罚的,由市民防质监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 责令改正涉及民防工程补建、补偿的,监管处应当制作《补建补偿征求意见表》并附上必需的材料,征求工程处等业务部门的意见。
  业务部门应当于3日内向监管处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十九条 提出责令改正建议的,监管处应当将下列材料报送法制处审核:
  (一)《责令改正决定审批表》;
  (二)草拟的《责令改正通知书》;
  (三)相关案件材料。

  第二十条 法制处应当在收到《责令改正决定审批表》7日内提出审核意见,报办分管领导审核,并报市民防办主任审批。
  《责令改正通知书》加盖市民防办印章后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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