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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的通知
(沪民防[2007]38号)


市民防办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试行)》及相关文书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行政执法办案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民防办对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程序,提高行政执法办案的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行政执法管理的规定,结合办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所称的行政执法办案,是指行政处罚及其相关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活动。
  市民防办对民防工程的行政执法办案,适用本规程;对通信和防空警报的行政执法办案,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三条 市民防办建立以市民防监督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具体承办、业务部门协助办理、法制处审核报批的执法办案内部工作机制。

  第四条 监管处按照市民防办的委托,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违法行为的日常行政检查;
  (二)承办市民防办审批的结建民防工程行政处罚案件;
  (三)承办市直属公用民防工程使用管理的行政处罚案件;
  (四)承担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取证复核、告知通知等事项;
  (五)办理行政处罚所引起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责令改正以及申请强制执行等相关事务;
  (六)办理行政执法办案文书材料的送达、案件的立卷归档等事项;
  (七)市民防办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工程、财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有关信息、发现的违反民防法规需要立案查处的信息于3日内通过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监管处,并协助办理执法办案相关手续。
  市民防质监部门应当将作出的整改、局部停工通知于3日内书面告知监管处,并及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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