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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四、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是否有法定依据;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是否具备法定的资格;
  (三)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程序是否合法;
  (四)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收费是否合法;
  (五)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间办结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
  (六)是否依法履行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监督检查职责;
  (七)依法应当监督的其他内容。

  五、监督的方式和程序
  (一)定期检查
  1、行政受理总窗口在每季度末,将本办作出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等,以汇总表格的形式报办监察部门,表格上应注明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的名称、申请人、审批内容和办结时间等。办监察部门应在收到汇总表格后对上报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等事项采取抽检的方式,对审批的依据、条件、收费、内容等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审批中的违法违章行为。
  2、办监察部门在完成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事项的抽检之后,应对其办理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情况写出评述报告,并连同汇总表格向办分管领导报告。报告经办分管领导阅批后,报办主任阅批。
  (二)不定期检查
  1、根据监督需要,确定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制定检查方案,并在实施检查的7日前通知被检查单位;监察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在到达检查现场时出示检查通知。
  2、听取被检查单位的汇报,查阅与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有关的材料,或者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工作人员进行考核、测评。
  3、向被检查单位反馈检查意见;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被检查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4、 被检查单位应当对监察部门开展的检查予以配合,按照其提出的整改意见,及时纠正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实施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完善本单位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有关工作制度,并自收到整改意见之日起30日内向办监察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三)按需监督
  1、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的听证、招标、拍卖,公民、法人特定资格的考试等活动进行现场监督。
  2、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投诉、举报,并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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