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的规定
(沪民防[2006]188号)
为加强对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提高办事效率,促进依法行政,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市政府对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结合本办行政许可、行政审批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监督的范围
本规定监督的范围为市民防办机关或由市民防办授权的单位和组织(以下统称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根据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认可其资格资质或确立其特定主体资格、特定身份的行为。具体为:
1、民防工程建设费的收取和减免审核;
2、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施工图审查;
3、民防工程拆除审批;
4、防空警报设施拆除审批;
5、人防工程建设监理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6、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核(并联审批);
7、其他经批准设定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审批的事项。
二、监督的原则
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责任人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的行为进行监督,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效率的原则,坚持层级监督与自我监督相结合、主动监督与受理投诉相结合、纠错与教育相结合,并作为对办机关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重要内容。
三、实施监督的部门和职责
在上级监察机关和办领导的领导下,由本办监察部门对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实施监督,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或者参与拟订有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监督的配套制度;
(二)按照本规定规定的方式和程序,对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建议;
(三)负责受理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依职权作出相应处理,或者向办领导和有关机关提出处理建议;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上级监督机关和办领导赋予的其他监督职责。
为沟通社会监督的渠道,本办设立受理举控电话为:64729005、并在“上海民防网” 设立举控、监督信箱。网址:www.mfb.s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