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稽察报告由稽察特派员负责提出,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审定。
第十三条 稽察特派员在稽察工作中发现被稽察单位的行为有可能危及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工程安全、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者侵害国有资产所有者权益以及稽察特派员认为应当立即报告的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提出专题报告。
第十四条 稽察特派员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任免。
稽察特派员由市民防办机关或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现职处级公务人员兼任。
稽察特派员应当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第十五条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任免。
稽察特派员助理由市民防办机关或市民防办直属事业单位现职处级以下公务人员兼任。
稽察特派员助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并能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坚持原则,廉洁自持,忠实履行职责,保守秘密;
(三)经过专门培训,熟悉项目建设和管理,具有财务、审计或者工程技术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并有相应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第十六条 稽察特派员的派出实行回避原则,不得派至其曾经管辖、工作过的建设项目或者其近亲属担任被稽察单位高级管理人员的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所需费用由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拨付。
第十八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履行职责中,不得接受被稽察单位的任何馈赠、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在被稽察单位报销费用,不得参加被稽察单位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娱乐、旅游、出访等活动,不得在被稽察单位为自己、亲友或者其他人谋取私利。
第十九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应当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条 稽察特派员及其助理在稽察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国家利益做出重大贡献的,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