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检查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跟踪监测建设项目的实施情况;
(三)检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监督其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
(四)对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项目建设管理行为进行评价,提出奖惩建议。
第七条 稽察特派员按照年度工作目标开展稽查,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开展专项稽察。
稽察特派员开展稽察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情况汇报,在被稽察单位召开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参加被稽察单位与稽察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查阅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进入重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查验,调查、核实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
(四)核查被稽察单位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五)向有关部门调查了解被稽察单位的资金使用、工程质量和经营管理情况。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根据需要,可以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联合进行稽察,也可以聘请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或中介机构人员参加稽察工作。
第八条 被稽察单位应当接受稽察特派员依法进行的稽察,定期、如实向稽察特派员提供与重点建设项目有关的文件、合同、协议、报表等资料和情况,报告建设和管理过程中的重大事项,不得拒绝、隐匿、伪报。
第九条 市民防办有关部门和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应当支持、配合稽察特派员的工作,为稽察特派员提供被稽察单位的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条 稽察特派员对稽察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向被稽察单位核实情况,听取意见;被稽察单位提出异议的,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复核。
第十一条 稽察特派员每次对重点建设项目进行的稽察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提交稽察报告。
稽察报告的内容包括:重点建设项目是否履行了法定审批程序;重点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概算控制的分 析评价,招标投标、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的分析评价;被稽察单位主要负责人经营管理业绩的分析评价;重点建设项目存在的问题及处理建议;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要求报告的或者稽察特派员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