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的通知
(沪民防[2005]78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市民防办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加强对本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市民防办制定了《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稽查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OO五年七月八日
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保证工程质量和资金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第6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监督,实行稽察特派员制度。上海市民防办公室负责组织和管理本市民防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市民防办监察审计室具体承办重点建设项目稽察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确定的民防专项投资建设重点项目,是指全部用民防专项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或民防专项资金投入占建设项目总投资比例50%以上的下述工程项目。
1.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
2.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各级人民防空指挥工程;
3.市民防办认为需要稽查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 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坚持依法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五条 民防专项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稽察工作,实行稽察特派员负责制。稽察特派员不参与、不干预被稽察单位的 日常业务活动和经营管理活动。
一名稽察特派员一般配备若干名助理,协助稽察特派员工作。
第六条 稽察特派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被稽察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方针政策的情况,监督被稽察单位有关重点建设项目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权限、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