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的通知
(沪民防[2005]75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七月一日
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
第一章 总则
1-1 为统一本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确保民防工程的防护效能,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上海市民防条例》和《
上海市民防工程建设和使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1-2 本标准适用于本市已建各类民防工程维修养护的检验。
检验的内容包括涉及工程防护效能的土建及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不包括为平时开发使用而安装的设备设施。
非常用的战备设备设施维修养护质量检验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1-3 本标准与《上海市民防工程维修养护暂行规定》(沪民防[2000]87号)配套执行。
1-4 民防工程维修养护质量检验划分为土建及防护设施、通风与空调、给排水、供电与照明四个分部。质量评定等级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
第二章 土建及防护设施
2-1 土建
1、顶、底板、墙面无渗漏水;
2、顶、底板、墙面无露筋现象;
3、止水带固定牢固,无渗漏水现象;
4、临战转换的外露预埋件及工程内其他的外露金属件无锈蚀;
5、栏杆、楼梯扶手、铁爬梯等设施无松动、损坏;
6、坚固棚架、采光窗及通风竖井完好,无损坏。
2-2 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