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评审小组)
集中采购评审小组是从事评标或比选工作的临时性评审组织。
评审小组成员根据需要由市民防办有关业务部门(财务处、工程处、通信处、监审室等,下同)、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中介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若干人组成。评审小组成员总数为五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评审小组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与投标人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评审小组成员。
评审小组享有独立的评标或比选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评审小组工作。
第十七条 (谈判小组)
集中采购谈判小组是与中标供应商或邀请供应商从事商务谈判工作的临时性谈判组织。
谈判小组成员根据需要由市民防办有关业务部门、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招标中介机构组织、建设单位若干人组成。谈判小组成员总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专家不少于谈判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谈判供应商有潜在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谈判小组成员。
谈判小组享有独立的商务谈判权,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干预谈判小组工作。
第十八条 (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集中采购一般应实行招标采购。
第十九条 (不实行招标采购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实行招标采购:
(一)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
(二)只有唯一的供应商;
(三)发生不可抗力事件;
(四)市民防办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优先采购)
集中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市民防办应当优先采购科技含量高、低耗能、低污染的设备、设施。
在同等条件下,市民防办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签订)
集中采购合同的签订有二种形式:
(一)集中采购合同由市和区、县民防办与供应商签订;
(二)委托建设管理单位承建的民防工程项目,集中采购合同由市民防办和建设管理单位与供应商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