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市民防办或招标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人”)在上海民防网站和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公告,并按第十三条的规定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供应商(以下简称“中标人”)。
采用“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的,由招标人向一定数量的供应商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从投标人中选定中标人。
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的,由招标人直接邀请三家以上(含三家,下同)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择优采购。
采用“询价采购”的,由招标人向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出询价,对报价进行比较后,选择同等性能,价格较优者进行采购。
采用“定向采购”的,由招标人通过某种法定选择方式确定供应商,在一定时期内对相同采购内容的设备、设施进行延续采购。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的,由市民防办向唯一的供应商进行采购。
第十三条 (集中采购的程序)
集中采购一般采用以下程序:
(一)集中采购招标文件或邀请招标等采购信息须通过上海市民防网站和招标中介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
(二)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具有资质、符合要求的供应商投标或报名。
(三)集中采购评审小组对投标文件或报名资料中的供应商状况、设备、设施的品种、规格、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服务、报价等进行评标或比选,初定中标供应商或邀请谈判供应商。
(四)集中采购谈判小组与中标供应商或邀请供应商进行谈判,拟定中标供应商以及所购设备、设施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价格、供货时间、服务条件等集中采购合同条款。
(五)市民防办财务处将拟定的集中采购合同报市民防办领导审定。
(六)市和区、县民防办与供应商签订集中采购合同。
第十四条 (招标采购的组织)
招标采购由市民防办委托经认定的招标中介机构组织招标,或者由市民防办自行组织招标。
第十五条 (集中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
集中采购招标中介机构须具备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核定的上海市政府采购招标中介业务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