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防办财务处负责集中采购的日常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执行集中采购政策;
(二)制定集中采购的实施办法;
(三)编制集中采购目录草案;
(四)编制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五)组织实施集中采购;
(六)建立与集中采购相适应的信息系统;
(七)采购领导小组授权的其他有关集中采购事务。
第六条 (采购原则)
集中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保证行政效率,最大限度地提高民防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七条 (采购目录的编制)
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实行集中采购目录制度。
市民防办财务处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的实际需要,编制集中采购目录草案,并提交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编制集中采购目录应当考虑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的实际要求,有利于民防专项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控制,并根据需要与可能合理地确定集中采购的范围。
第八条 (采购目录的批准与公布)
集中采购目录经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集中采购目录于每年定期通过上海市民防网站或其他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 (采购计划的编制)
各区、县民防办在编制上报年度民防工程投资计划时,应根据已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编制上报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市民防办财务处应当根据本市年度民防工程投资计划和各区、县民防办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编制本市年度集中采购计划。
第十条 (采购计划的审定)
年度集中采购计划由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 (采购计划的实施)
经批准后的集中采购计划,由市民防办财务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集中采购的方式)
集中采购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