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沪民防[2005]165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
为了加强对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的投资控制,发挥集中采购的价格优势,提高民防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特制定《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市民防办公室。
二OO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集中采购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条 (目的)
为了加强对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集中采购(以下简称“集中采购”)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提高民防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集中采购质量,根据《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结合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集中采购,是指上海市民防办公室为了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的需要,以规范的方式和程序,集中购买人防指挥通信要素设备、电站设备、防护设施及其它设备的行为。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民防专项投资超过项目投资总额50%以上的新建(改建、扩建)民防工程建设管理单位使用民防专项资金购买相关设备、设施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领导机构)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民防工程建设集中采购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采购领导小组”)是本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建设集中采购的领导机构,负责制定集中采购政策、审定集中采购目录、审定中标集中采购代理中介机构单位、审定中标供应商单位、受理集中采购投诉、协调集中采购的管理工作。采购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由市民防办领导担任。采购领导小组成员由财务处、工程处、应急对策处、通信处、监审室等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集中采购的管理和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