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下列事项不得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一)人民防空组织指挥、通信警报、工程建设、专业队伍、人口疏散、重要经济目标防护等涉及人防战备的数据、数量、布局、位置、技战术要求、工作目标和计划、防护的具体对策方法和预案等内容;
(二)民防保密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密事项。
第七条 民防工作会议、专业队伍训练、民防演练等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但不得涉及人防战备的保密内容。
第八条 市民防办组织重大活动需要媒体采访报道的,秘书处负责联络、组织记者采访报道。新闻媒体提出采访要求或业务部门提出需要媒体宣传报道的,经秘书处审查、报办分管领导审定后,安排接受采访;重大事项、敏感题材、重要媒体采访或办领导接受采访的,经秘书处审查,办分管领导审核、办主要领导审定后,安排接受采访。
第九条 记者采访撰写的新闻稿件在发稿前,由秘书处审查,报办分管领导审定;重大事项、敏感题材、重要媒体采访或办领导接受采访的,经秘书处审查,报办分管领导审核、办主要领导审定。
第十条 区县民防办新闻宣传报道重大事项、敏感题材、重要活动或中央及市属新闻媒体要求采访的,应事先向区县新闻宣传报道主管部门或市民防办请示。经批准后,由区县新闻宣传报道主管部门或市民防办负责组织采访活动。
第十一条 市、区民防办应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与联系,定期、不定期地组织记者联谊活动,建立良好的工作关系;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新闻媒体对民防工作取得的成绩、典型经验、先进人物等进行正面宣传报道,树立民防良好的公众形象。
第十二条 市、区民防办应建立完善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制度,密切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向办领导报告;遇有涉及民防工作的失实、错误等负面新闻报道时,应及时开展媒体公关和危机处理,消除和挽回不良影响。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市民防办秘书处制定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