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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新闻宣传报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办新闻宣传报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民防[2006]128号)


各区(县)民防办公室,各直属单位,机关各处室: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民防系统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现将《上海市民防办新闻宣传报道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OO六年八月三十日

  上海市民防办新闻宣传报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防系统新闻宣传报道组织管理,统一民防新闻宣传报道口径,维护民防新闻宣传报道内容的真实性、权威性和严肃性,根据新闻报道管理及保密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结合民防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对民防工作的宣传报道,对于创造民防工作的良好氛围,促进民防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民防系统各单位应重视对民防工作的宣传报道,同时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管理。对民防工作的新闻宣传,必须注重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做到内容真实、科学,防止泄密。

  第三条 本市民防系统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接受新闻媒体采访,以及在媒体发表与业务工作相关文章、向媒体提供消息等情况,适用于本规定。

  第四条 市民防办由秘书处负责民防新闻宣传报道管理工作,科技宣传教育处负责面向社会公众的民防知识宣传教育,法制处负责面向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教育。

  各区(县)民防办应指定相应部门负责本区(县)民防新闻宣传报道工作。

  第五条 下列事项可以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

  (一)公开颁布实施的民防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内容;

  (二)民防建设的重要意义和基本任务;

  (三)需要民众了解和掌握的防空防灾的相关知识技能;

  (四)民防战线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

  (五)街道、乡镇、社区和基层单位的民防工作情况;

  (六)各级领导和广大群众关心支持民防建设的情况;

  (七)其他可以宣传报道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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