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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宣传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江黎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昌江黎族自治县宣传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昌府办〔2011〕5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昌江黎族自治县宣传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昌江黎族自治县宣传贯彻《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琼府[2011]53号,以下简称《意见》),于2011年7月18日经省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并于2011年7月22日正式印发实施。为做好《意见》的宣传贯彻工作,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认真做好<意见>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琼建村[2011]197号)精神,县政府决定将2011年9月定为《意见》宣传贯彻活动月。为确保活动月有关工作的顺利推进,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昌江黎族自治县《意见》宣传贯彻活动月领导小组。组长由杨志荣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县住建局庄运龙局长担任,成员由县国土环资局、县城市管理局分管副局长,各乡镇乡镇长组成。

  二、活动时间

  2011年9月1日--9月30日

  三、活动内容及责任单位

  (一)召开《意见》宣传贯彻工作动员会。由县政府主持召开各乡镇乡镇长、分管副乡镇长,县国土环资局、县城管局、县司法局等相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意见》宣传贯彻工作动员会议,对宣传贯彻工作进行具体部署和动员。(责任单位:县政府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列第一位者为牵头部门或单位,下同)

  (二)印发宣传资料。翻印《意见》小册子2000份,并分送到村、镇两级干部,做到人手一册。(责任单位: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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