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完善民防决策程序和制度。制定完善决策流程和程序管理规则,建立决策的调查研究、专家论证、法律论证、重大事项集体合议等制度。各级民防部门在做出与社会公共利益、民防发展战略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时,应当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事先公布决策方案,征询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通过听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利害关系人意见,决策事项专业性较强的,应当委托专业研究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调研、咨询和分析论证。在正式作出决策前,要对决策权力是否于法有据、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决策结果是否合法适当进行审查。
16、探索建立民防决策评估和责任追究制度。逐步健全决策事项的跟踪评估工作机制,形成固定有效的工作方式,对决策内容、执行成本、对社会造成的影响等进行事中跟踪调查和后期评估,并及时向决策层反馈调查评估结果。建立健全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决策权限、违反决策程序以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和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追究相关决策者的责任。
五、加快制度建设进程、提高制度质量,形成完善的民防制度体系
17、加快民防行政配套立法进程。按照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的原则,制定实施“十一五”民防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加强民防组织指挥、地下防护、教育培训、应急救援和网络信息体系配套立法,研究制定防空警报管理、重要经济目标防护以及地下空间综合管理3部市政府规章,以及30余件配套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加快推进社区民防建设、指挥通信建设、人防专业队伍建设,以及地下空间安全管理、民防工程结建审批管理、民防专项投资管理、民防工程档案管理等制度建设。深入研究民防条例和上位法关系、国家人防发展战略方案和兄弟省市民防实践状况,紧密结合上海社区民防建设、地下空间综合管理职能拓展以及民防条例实施情况,创新界定上海民防的涵义和范围,适时向市人大提出修改民防条例的建议,修定一部与上海特大型城市民防发展战略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
18、切实提高民防制度建设质量。建立职能处室主办、相关处室配合、法制处审核把关的行政配套立法工作机制。贯彻实施国家和本市关于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起草制定的有关规定,加强民防配套立法的调查研究和公开征询制度,建立完善规章草案和规范性(行政管理)文件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论证制度。对直接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存在较大意见分歧的文件草案,要认真听取意见,加强沟通协调。建立规章、政策性文件的实施评估机制,文件实施满两年,由法制部门会同相关职能处室,对文件继续施行的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进行评估,进一步完善民防部门行政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