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配合代建单位办理规划、施工、环保、消防及市政设施接用等审批手续,审核上报年度投资计划;
(五)监督勘查、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招标工作,参与设计审查;
(六)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参与工程质量验收;
(七)按项目进度向市民防办申请用款及负责筹措自筹资金;
(八)审核代建单位的用款申请,按合同约定拨款,监督代建单位对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
(九)按规定及时上报项目竣工决算审计;
(十)组织竣工验收。
第五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代建项目实行合同管理,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签订代建合同,明确项目代建的范围、形式,代建项目投资控制数,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法律关系。代建合同范本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代建项目投资控制数经合同约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代建单位提出,经建设单位审核,报经市民防办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不可抗力;
(二)国家重大政策调整;
(三)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重大设计变更的。
第十二条 代建合同生效前,代建单位应向建设单位提供不低于投资控制数千分之五的银行履约保函。
第十三条 代建管理费按《
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财政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财建[2004]30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如项目投资节约,合同确定的代建管理费不作调低。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代建合同签订前建设单位在开展前期工作中发生的费用,经审计确认后纳入项目总投资。除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费用外,其他费用额度应控制在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的10%以内。
第十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市民防办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在规定额度内拨付前期费用至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代建合同签订后,市民防办在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额度内,根据项目实际进展情况和资金需求,依申请核拨建设资金至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拨款至代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