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民防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民防专项投资工程代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代建单位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具有综合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甲级工程监理资质或市发展改革委、市建设交通委等市级部门认定的承担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的资格;
  (三)具有能满足工程建设管理需要的技术、造价、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并具有从事同类工程建设管理的经验,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获得批准后,建设单位在经认定具备代建资格的单位名单中选择代建单位。建设单位是区县民防办的,代建合同须经市民防办见证后方可生效。

第三章 代建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八条 代建单位按代建合同约定代行项目法人职责。代建合同应明确代建单位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组织开展工程勘察、设计等招标活动;
  (二)根据项目批准文件和建设单位要求组织开展项目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和有关报批工作;
  (三)组织施工、工程监理和设备材料选购招标活动;
  (四)负责办理项目报建、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等开工前所需的各项手续;
  (五)负责工程合同的洽谈与签订工作,协调相关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负责编制年度投资计划,按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项目实际进度向建设单位申请建设资金,并按月向市民防办和建设单位报送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七)负责工程建设质量、投资、进度和安全管理,组织工程质量验收,配合做好工程竣工验收;
  (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建立健全有关档案,将项目有关资料向建设单位移交。
  (九)负责完成竣工备案手续,组织编制工程竣工财务决算报告,配合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向建设单位办理资产交付手续。

第四章 建设单位的主要工作内容

  第九条 实行代建后建设单位应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组织编报项目建议书,明确项目功能需求;
  (二)组织编报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择代建单位;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